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页(803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本法第68条及附件二,就立法机关的产生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规定立法会产生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①立法会由选举产生;②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③最终实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2.规定前三届立法会和2007年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7年以后,香港前三届立法会将采取混合选举的方式产生,即由分区直接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和选举委员会选举各产生一定名额的议员。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任期2年,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产生;第二届立法会开始每届任期4年。基本法对第二、第三届以及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所作的规定,见下表。

3.规定表决程序。特区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视该议案是由政府提出,还是议员个人提出而有所不同。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须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即获通过;由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及对政府法案所提出的修正案,须进行分组投票,即分功能组和直选组,以及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员,分别投票表决,两组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4.规定第二、第三届立法会的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加以规定。

1997年8月15日《政府宪报》刊登《立法会条例草案》,并将提交临时立法会讨论。该条例草案旨在规管其组成、召开及解散以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和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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