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9页(971字)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规定,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

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上述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委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筹委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筹委会负责确认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如果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它就不可能经筹委会的确认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这种情况下,特区筹委会将规定一整套第一届特区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如果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还必须要求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如有个别议员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能成为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而筹委会要对补选议员的选举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会,1995年6月24日通过《关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有关事宜的建议》:

1.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于1996年1月成立。

2.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人数为120人至150人,其中香港委员占50%以上。

3.筹委会设在北京,并在北京和香港设办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于1996年1月26日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准备工作进入新阶段。筹委会设立了推选委员会、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法律、经济、庆祝活动等六个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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