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中的合同落空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0页(1032字)

香港由于因循英美合同法传统,因此在货物买卖中亦有合同落空原则。

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则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些意外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情况和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一般而言,造成合同落空的意外事件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该意外事件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②该事件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而必须是偶发的和异常的事件;③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造成合同落空的意外事件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两种。前者如洪水、暴风、地震、海啸、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后者如战争、罢工、禁运、封锁等引起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人为因素。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商定哪些意外事件属于造成合同落空的意外事件,可以概括地说明如发生意外事件使合同落空,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免责,也可以具体地列举哪些意外事件属于造成合同落空的原因,也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发生了造成合同落空的意外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要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且提供有关这种意外事件发生的证明,以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确实是有理由的。

如果意外事件只是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一般来说,发生这一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作适当的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迟延履行,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但是,如果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特定的货物灭失或意外事件的影响极其严重,不是短时期内所能复原的,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火灾使得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古画真品被烧毁,此买卖合同就无法履行,只能以解除合同而告终。而如果因水灾使卖方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交买方,那么可以等到水灾消失后再交付货物,这就使买卖合同迟延履行了,但合同并未得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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