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和版权保护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8页(1004字)

虽然版权是在作品的创作完成时自然产生的,不需要向政府登记注册或履行任何手续,但并不是说版权的获得不需要任何条件。

1.对作者资格的要求

除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等情况外,香港《版权条例》还特别订明了各种作品的作者:声音记录的作者为制作人;电影的作者为制作人及主要导演;广播节目的作者为作出广播之人;有线传播节目的作者为提供该有线传播节目服务的人;由电脑产生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为作出这种创作所需安排的人。

2.对作品首次出版或发行地的要求

对于已出版的作品,无论该作者是否为有资格的人,作品的首次出版地也是取得版权的独立条件。对于第一类作品,出版指的是公开发行作品或其版本的复制品;对于第二类作品中的录音作品,出版是指公开发行用该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灌制唱片;对于电影作品,是指将其拷贝向公众出卖或出租,或有此明示的企图。对文学作品、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表演,对艺术作品的展览等不属出版。

3.对第一类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第一类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的,独创性是第一类作品获得版权的条件。独创性是指创作的表达方式而言,并不要求这种方式表达的思想是独创的。

作品的版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

(1)第一类作品的保护期

如果作品在作者生前已发行,则为作者完成创作之日直至作者死后50年;如果作品在作者生前未发行,则版权在作者死后无限期存在,除非作品在作者死后被公开发行、公演、出售或广播(在这种情况下为这些行为发生之日起保持50年)。

(2)第二类作品的保护期

除印刷品版本版式是由该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25年外,其他作品的保护期是从发行之日或播放之日起50年。不署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为其首次出版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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