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3页(1022字)

1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但并非任何人都有承担该责任的能力。根据侵权行为人的年龄、智力、身份等情况的不同,可将侵权责任承担者分为完全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和责任豁免人。

(1)完全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成年年龄(香港法例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心智健全(即具备一般正常人的智力条件),而不存在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的人。

(2)限制责任能力人。指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对某些侵权行为,可免负法律责任。它包括:①未成年人,在以疏忽为条件的侵权行为中,被告可以未成年为答辩理由;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缔约能力,不能以控告他民事侵权为手段间接地执行一项对他无拘束力的合同。②心智不健全的人。如某一类侵权行为是以一定的心理状态(如恶意,蓄意)为要素,行为人可以由于心智不健全不可能产生这种心理状态为由,免负侵权责任。但心智不健全的人不能逃避严格责任。

(3)责任豁免人。在香港法中,完全免予承担侵权责任的,只有外国元首及外交人员。外国元首及外交人员免受内国司法管辖,是国际法中的一般原则。只有在他们自愿服从本地的司法管辖时,才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2.侵权责任从承担方式方面来说,分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分担责任。

(1)自己责任。即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常见情形。大部分的侵权行为,通常条件下都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2)替代责任。即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委托人对其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对其受雇人的职务侵权行为负责及在某些情况下对独立承包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3)分担责任。分担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损害系由侵权人与受害人共同过错造成时,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二是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即对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由共同被告分摊赔偿或已承担全部赔偿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委托人与代理人、雇主与雇员的责任承担,就属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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