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90页(955字)

诉讼费用在香港俗称“堂费”。基本上,每方都会有一些基本的诉讼所需费用支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向法院缴纳数百元入禀费用。之后,原被告要向法院呈交某些文件誓章等,要付少量手续费。每一方向法院或对方索取参考文件副本,也要每张纸付数元的费用。所以即使是最简单的案件,起诉一方最少也要花费一千几百元,被告也要付一百几十元,不可避免。

在一个案件中可能要经数次开庭才能最后审讯。法庭每次开庭解决一个枝节问题,就对该问题的胜负下令败方补偿对方该次花费,或开庭后因某方过错要延后再审,法庭也可下令犯错的一方补偿对方因押后所招致的无谓损失。法庭会下令“无论如何需付予某方堂费”。“无论如何”是指不论诉讼的最终胜败如何,误方都要付款,即使他最终胜诉。如原告在某次聆讯前准备不足,导致聆讯延后,法庭下令原告无论如何需付予被告500元堂费,原告即要付予被告500元,而不等诉讼结束,即使后来全案终结,原告胜诉,其胜诉所得堂费则是另一回事。

诉讼终结时,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法官视各个具体案件下令败诉方付胜诉方堂费若干元。在大多数情况下,胜诉方所得到的堂费并不足以完全补偿其全部的诉讼费用支出。有时法官宣称“不对堂费事宜作任何命令”,即表示双方自负诉讼费用,不得要求对方补偿。法庭可亲自确定堂费数额,也可下令交由聆案官评审堂费数额。如果法庭没有规定堂费数额,与堂费命令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可出席聆案官的堂费评审聆讯,争论实际数额应为多少。

除了发生于法庭的诉讼费用之外,如果要聘请律师,还要负担律师的费用。律师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视案情的复杂性和律师所花的时间而定。律师除其应收费用外,还要向当事人收取代支的法院费用、讼务律师费用、私家侦探收费和其他案项费用。这些都由律师代当事人先付,再向当事人索回。为避免追讨困难,律师多要求当事人先付相当金额作按金。案件完结,律师开出收费单,然后提取按金支付收费单,不足数额向当事人追讨。如当事人不付款或不付按金,律师可向法庭请求准其退出办理该案。如当事人对律师的收费不满,则应立即向律师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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