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98页(315字)

公司在证交所获得了上市资格之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况,证交所仍可行使权力,暂停或取消公司的上市资格:

(1)公司未能遵守有关的上市规则,未能达成所规定的承诺,或者未能遵守所规定的承诺所作出的要求;

(2)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获得足够的公众兴趣;

(3)该公司属性发生变化,或成为其他公司的子公司;

(4)上市委员会认为取消该公司上市资格有助于维持香港证券市场的秩序,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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