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捕捞纠纷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3页(311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20条捕捞纠纷中规定:(1)若发生或可能发生捕捞纠纷,主管部长可以将纠纷和与纠纷有关的或由纠纷引起的一切事项委托给他为此目的任命的任一人员或人数不超过3人的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2)按本条对渔业纠纷进行调查的人员或委员会指令任何人员在调查时提供证据并出示他所保管或拥有的与纠纷的主要内容或其他有关联的或纠纷导致的事宜有关的材料,这一行为属合法。(3)不执行或拒绝执行第(5)款所发出的指令或在依本条所进行的调查中所提供伪证的任何人,应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地方法官即决审讯,对其处以不超过500卢比的罚款或者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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