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渔业登记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4页(243字)

科威特《渔业资源保护第46号法令》第10条规定,在与有关部门协作下,主管部长将派出官员检查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查明对法律条款和规章的违犯情况,他们可以登船检查作业情况、船舱以及装有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渔具的地方,他们有权检查许可证日志以及有关文件,有权扣留法规禁止使用的船只、设备及海洋渔获物,他们可以将违法报告送交主管调查当局并寻求警察的帮助。在主管当局同意下,他们可以将易腐烂的及海洋渔获物变卖,并将所得款项暂存法院,以待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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