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与红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8页(918字)

股息和红利都是从公司利润中所支付的,为了限制公司的资本,法律禁止从资本中支付股息和红利。

董事会通过衡量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宣布或建议派息的决议,通常由股东成员大会予以宣布。股息一经宣布就成为注册公司的应付债务,其分配通常采用向股东支付现金的方式,在公司章程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成员大会可授权公司以分配实物的方式支付股息。

股息通常按实缴股金的金额比例支付(这里不包括催缴股预缴的款项)。如公司未采用《公司条例》第一附表A表之规定,又无另有选择或公司章程载明以股东的股份数比例分配,则依股东的持有股份面额支付股息。

在宣布股息之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成员宣布股权登记日。只有在股权登记日记录在注册公司成员名册上的股份持有人,才有权取得股息。涉及股份转让时,股份转让证书签订之日后宣布的所有股息,应归受让者所有。

注册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在两次公司周年成员大会之间任一时候根据全年股息名目支付一次期中股息。但在未经公司成员大会宣布的条件下,期中股息不可确定为公司应付的债务。当董事会发现期中股息必须从资本中支付时,其可以在支付股息之前的任何时候取消该宣布。

在公司发生清盘时,公司已宣布的股息尚未支付,则必须在公司清偿了各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之后,公司资产仍有剩余时方可支付。

除股息之外,股东还可以通过分红的方式获利,即由股东大会派发红利。红利可以是利润分红,也可以是资本分红。前者是公司简单地以现金或实物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资本分红则根据章程中是否授权公司可以将利润转让为资本以及公司是否将划为分红的现金或资产留作营业之用途而定。如进行资本分红,公司普遍的作法是在宣布红利的同时,发行新的股份或债券或对现有股份催缴股款。此外,超过面额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余价格和赎回股本的储备金均可用于发放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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