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5页(620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规定船舶应在良好与安全的港口之间进行运输;在港口,船舶能永远保持浮泊状态。这就是说船舶到港、进港、在港期间无异常情况发生。而所谓异常情况是指即使有良好的航海技术与合格的船员,也不可避免地会使船舶遭受危险的情况。

承租人不能命令所租船舶驶往一个不安全港口,有些标准租船合同可能另设除外港口条款。规定船舶不能开往传染病或热病流行的地区、冰冻地区,或船舶到达时,由于冰冻而使灯塔、灯船、物标和浮筒都被撤离的地区,或由此而使船舶不能出入的地区。

所谓安全港口,不只是船舶开往这一港口时,该港口是安全的,而且当船舶到达时,它仍是安全的。但当港口出现暂时障碍时,必须对最近的将来的变化情况进行预测,以对该港是否安全作出正确判断。

“安全”一词的含义根据1968年戴格玛号案确立的原则,不单是指港口本身的自然特性。该案中,“戴格玛”轮奉命前往魁北克的恰特角。船方仅被告知该处泊位常遭北风,却未曾告知海港没有气象预报机构可向驶往该港的船舶提供天气预报。这后一事实即使该港成为不安全港口。

当然,船方如果意识到有危险却同意驶往某港,他也可以放弃其坚持要求港口安全的权利。总之,一切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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