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制的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55页(475字)

所谓责任限制,就是被告(船舶所有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程序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其限制额参照船舶吨位的大小决定。凡是由于碰撞事故所造成的索赔都是责任限制的对象,当各项索赔的总额超过责任限制额时,则在总和之中扣除该超额部分后再按各项索赔的大小,根据比例进行赔偿。

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员可以对两类索赔责任进行限制,其一是就其所属船舶之上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货物损失提出的索赔,其二是就其他船舶之上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和船舶损失等提出的索赔,后一类索赔须由下述原因所引起:

(1)船上人员或非船上人员在驾驶船舶方面的过失;

(2)船上人员或非船上人员在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

(3)船上人员或非船上人员在装卸、运送货物和上下旅客等方面的过失;

(4)船上人员的其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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