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伤人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1页(1315字)
《侵害人身罪条例》将严重伤人罪定义为:“任何人士,如非法及恶意使用任何方法伤害他人,或引致他人身体受伤;或向他人射击,扳动枪掣或使用其他方法,企图用任何种类的实弹枪械向他人发射,有意使人残废、毁容或丧失能力,或使人身体蒙受其他严重损伤;有意抗拒或阻止将任何人合法逮捕或扣押,均属犯罪。”据此定义,严重伤人罪的犯罪意图可有以下六项:
(1)使人毁容;
(2)使人残废;
(3)使人丧失活动能力;
(4)使人身体蒙受其他严重损伤;
(5)抗拒合法拒捕;
(6)阻止合法拒捕。
以上第三项是指使人永久丧失活动能力;第五、六项抗拒及阻止合法拒捕的人可以是被拘捕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是被拘捕者,他应该知道自己将被拒捕以及拘捕的原因。
严重伤人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四项:
(1)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
(2)非法及恶意引致他人身体严重创伤;
(3)向他人射击;
(4)企图射发实弹枪械。
以上第一、二项的“非法”一词是为了与防止犯罪和拘捕违法者使用的合法武力区别,也为了与无意识的过失等辩护理由区别。“恶意”一词是针对企图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而造成的严重伤害,因为只是企图抗拒或阻止拘捕,并不构成严重伤人罪。一般地讲,即使被告并不打算伤害执行拘捕的人士,但在拘捕过程中,使执法人员受伤或可能遭到严重伤害,被告都要负法律责任。第二项中的“严重创伤”不一定是永久的创伤或者是危及生命的创伤,通常,使人失明、断骨、严重烧伤、面积大而严重的瘀伤等都属于“重伤”。
第三项中的“射击”指以实弹手枪向他人发射。第四项中的“实弹枪械”包括枪炮、手枪或其他武器,并且在枪膛内装有火药等爆炸物或子弹、砂弹、弹丸等具有破坏能力的物品。由于缺乏引爆药或发生其他事故,以致未能发射,并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还要注意,只是用枪指向他人,并不能算企图发射枪械,只能构成普通侵犯罪。企图发射枪械,扳机至少已被扣到一半,同时,枪械内至少已上好部分子弹,尽管可能会由于其他事故造成子弹无法发射,但这对构成严重伤人罪并无影响,当然,如果被告事先知道枪械无法发射,就不能构成此罪,因为他没有使人残废、毁容等犯罪意图。
严重伤人罪属于重罪,被告可被判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