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8页(967字)

根据入境条例,任何人未经入境事务处人员许可就进入香港境内,或者非法入境后,未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而在香港居留,就犯有非法入境罪,可被判监禁3年和罚款50000元。

入境条例还规定了协助进行非法入境的若干罪名:

1.以船只运载非法入境者罪

如果船只进入香港时载有非法人境者,那么,该船的每名船员、船主及其代理人以及任何参与安排使非法入境者登船的人,都犯有此罪。经过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罚款500万元及终身监禁;经过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3年,并可没收该船只。

任何在船上的人,如果寻求由该船只入境,并且在未经入境事务人员的许可下入境香港,则该船的船长也犯有此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监禁7年和罚款10万元;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监禁3年和罚款10万元。

2.安排非法入境者来港罪

任何人具有下列行为就构成安排非法入境者来港罪:

(1)自行或代表他人安排非法入境者来港或在香港境内通行;

(2)自行或代表他人协助非法入境者来港或在香港境内通行;

(3)表示愿意安排或协助进行上述活动。

被告若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终身监禁和罚款500万元;若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监禁3年和罚款10万元。

3.协助非法入境者居留罪

任何人如果协助非法入境者在港居留,就犯有此罪。被告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监禁10年和罚款20万元;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监禁3年和罚款10万元。

如果搭乘航机抵港的乘客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该机主或代理人也犯有非法入境罪,可判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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