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医药广告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0页(618字)
任何人,以广告的形式,用直接、间接、暗示的方式描述对一些疾病有疗效的药物、外科手术仪器或治疗方法,从而有可能导致该药物、外科手术仪器或治疗方法被使用,就犯有不良医药广告罪。
《不良医药广告管制(修订)条例》规定,禁止刊登广告的疾病和治疗方法有:
(1)心血管病、肿瘤、性病等;
(2)妇科疾病;
(3)涉及增强性欲或生殖能力的方法;
(4)整容和矫正畸形的方法。
法律还规定,如果没有反证,下列人士可以被推定为促使刊登不良医药广告的人:
(1)广告表明某人是药物或外科手术仪器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2)广告表明某人可以提供治疗;
(3)广告显示可用某种方法与某人联系,因为该名人士制造、供应药物、外科手术仪器,或者可以提供治疗。
对初犯的被告,可判罚款1万元;对再犯的被告,要判监禁1年和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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