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9页(247字)
父母或监护人,引致或鼓励其看管下未满16岁的少女进行下列活动,就犯有引致或鼓励未满16岁少女卖淫罪:
1.卖淫;
2.与该少女非法性交,如果父母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可以不对被告指控该罪;
3.非礼该少女。
此罪的被告限于未满16岁少女的父母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