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诈骗手段使用公共电话或电传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5页(331字)

以不诚实的手段使用公共电话或电报传送系统,企图逃避付款责任,就构成以诈骗手段使用公共电话或电传罪。

控方在指控时,必须证明被告具有逃避付款责任的企图。例如:被告以金属片代替硬币使用公用投币电话。一般地,以不诚实手段使用由电话公司出租的电话,或者偷用办公室内线电话,都不会被控此罪,因为没有逃避付款责任。就使用出租的电话而言,在香港本地打的电话不必另外缴费,因为电话费已包括在租用费中;如果打到香港以外的地方,即使有人偷用电话不付款,也不必担心逃避付款责任,因为租用电话的用户具有付款义务。同样,偷用办公室的电话,办公室所属的公司会按期付费,不会涉及逃避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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