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取车辆证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0页(333字)

经登记后获取的行车牌照都有法定有效期,车主在有效期期满前应办理牌照换取手续。

牌照换取应在期满前4个月内办理,车主可于区政务处领取申请表格,缴付牌照换取费。逾期办理的,车主除缴付原有牌照费外,须别付附加费,附加费以牌照期满之日始每月增收10%费用。新换取的牌照有效期以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受理申请之月份的第一日起算。

如因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妥,出现车辆牌照破损、污秽等情况,车主应及时向运输署申领牌照副本。如遇车辆牌照遗失或被窃,车主应即向警务处报案,在备案后由警务处出具失窃证明书,车主据此向运输署申办,重新领取车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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