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及泊车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3页(704字)

香港是一个入口密集、交通发达的地区,随意停车及泊车不仅有碍交通安全,也会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法例对车辆停泊的管制包括:禁止或限制泊车及车辆起卸货物,指定限制泊车及起卸货物的区域;指定用于显示泊车的交通标志;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对在公共场所修理车辆的管制等。

关于停车的时间,对载人车辆与载货车辆有不同的规定。载人车辆的停车时间仅以乘客上、下车所需时间为限。载货车辆则被允许作稍长停留,但上、下货物应连续进行,司机也不得在装卸货物完毕后,留下车辆随意离开。

在下列路线及范围内严禁货车停留:巴士站、小巴站或的士站;巴士专线、路肩或单车径;隧道区域;斑线上条纹及“之”字线区内。如果路旁划上单行黄色线,货车不得于指定时间在该道边停留;如果路旁划上双行黄色线,则禁止货车在任何时间停留在该路旁。

可以泊车的地点为:在间距200米以内设有路灯的非公共车辆行驶的道路、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特别准许的停车区。规定的泊车区以白色线或路钉划定。每一泊车区均设有泊车标志以及停车收费表,显示泊车的日期及时间。

除了紧急情况或作救助之需,在下述地区的泊车行为均属违例:已被取消暂停泊车的地点;易造成交通阻塞或危险的地区;公共服务车辆行驶的道路;行人路、行人径、中央分道带、路旁、路肩或交通安全岛上;妨碍其他车辆进入建筑物或阻塞停车场出入口的地方;妨碍由行车道通往消防头的地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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