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货物车辆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6页(905字)

装载货物的车辆依载重标准或用途可分为:轻型货车(总重限度5.5公吨)、中型货车(总重限度24公吨)、重型货车(总重在24公吨以上)、特别用途车(起重机、压路车等)、挂接式车辆等。

申请不同类型货车驾驶证照须通过不同的资格考试,但一般来说,吨位重的货车驾驶执照领取者可以驾驶吨位轻的货车,如重型货车驾驶执照领取者可以驾驶中型及轻型货车,而持有吨位轻的货车驾驶执照者则不可驾驶吨位重的货车。

货车的两旁应有黑底白字的标记,展示车主姓名、地址及认可的车辆总重及轮轴重量的限额。车身长度超过13米的货车车尾应装上标准的“长车”字样的反光标志。如果是挂接式车辆,其车尾应装上有“T”字尾的黄色反光车牌,车牌上有BSAU145a标记。

驾驶货车应遵守安全守则。中型及重型货车的时速限度为70公里。原则上,行车的时速不应超过该车所准许的最高时速限制及该道路所准许的最高时速限制。各种货车的载客人数应按规定办,至多可载5名乘客。乘客座位的构造及位置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严禁在货物上坐人。重型货车及装载危险物品的货车必须置有认可类型的灭火器装备。严禁任何人在装载易燃或易爆货物的车内吸烟。在高流量公路上驾驶重型货车,应靠左慢速行驶,为防止意外,还应保持一定的刹车距离。

装载货物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应以安全、稳固为原则。货物重量及车辆总重不得超出认可的最高限额。运载超过车身的特长或特宽货物须申领许可证,其中特宽货物的标准是指超过2.5米宽度,特长货物的标准为向前伸出车头1.5米或向后伸出车尾1.4米。运载货物的高度一律不得超过6.4米。运载特别货物,须在车尾货物处插有一面至少1平方米大的红旗;在能见度差的情况下,须在车头货物前端两旁挂有一盏白灯,在车尾货物末端两旁挂有一盏红灯;并须在货车前后有专车护送,护送车也应装有“特长货物”或“特宽货物”的反光标记以及黄色闪光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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