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66页(454字)

在香港,无论转让双方是个人独资、合伙经营还是有限公司,凡将生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都应该根据《生意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发表通告。通告在生意转让前4个月内或者转让后1个月内在政府宪报、两份香港通行的中文报章及一份香港通行的英文报章上刊出。

通告知会各债权人,在看见上述通告后应及时向出让人催回债务。承让人没有必要亲自对出让人在未转让前的债务作一笔笔的核实。而根据《生意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通告各债权人,表明出让人在生意转让前的全部债务由出让人承担,以避免争执。

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在生意转让后1年内,转让前出让人在该生意上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向承让人提出债权请求,承让人应负责偿还,但总金额只限于相当顶手费的金额。

为此,承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生意转让合约内,应写明出让人在移交生意时须一并签署上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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