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外分支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7页(738字)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批准。申请设立驻外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设立时间满2年;②有执业律师10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3人;③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④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讯设备和其他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支机构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执业期间未受过惩戒处分;②在国内连续执业2年以上;③具有承办涉外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了解拟驻在国的法律;④能熟练运用拟驻在国语言工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驻外分支机构的理由和条件,拟驻在国、驻在地点和期限,机构设立形式、名称、业务范围、管理和运作方式及经费保障等。②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派驻律师的授权书。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派驻律师的执业能力、执业经历及鉴定意见。⑤拟派驻律师的简历、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⑥拟驻在国有关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或文件。省级司法厅(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司法部,由司法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律师事务所获准在外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在依照外国规定获准执业后的30日内,应将该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驻外分支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执业场所、通讯办法等情况,书面报所在地省级司法厅(局),并由其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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