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7页(592字)

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年7月2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2年;②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10人以上;③年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④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⑤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2名以上;⑥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律师资格证书和工作执照;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分所的开业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批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办理开业登记。律师事务所对不批准设立分所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其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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