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意外事故规定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7页(580字)
任何载人或载货车辆一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牵涉交通事故,包括车辆或物件损毁、人员或动物伤亡,司机应即停车。如果未发生严重损毁或伤亡,可将车开至安全地点,以候处理。倘若车辆在隧道内发生事故,应等候隧道巡逻人员到达后处理。除非停留的受损车辆会影响交通或产生危险,一般不可将发生事故的车辆擅自移出肇事地点。
各主要干线及隧道区域均设有直通警务处或隧道控制中心的紧急电话,事故发生后可使用紧急电话(拨号为999),以求得警员、消防人员或医护人员的帮助。
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后,为防止可能引发的火灾,应关上引擎,熄灭香烟及一切易燃物,检查油箱,拔除车内电池天线等。如果车上装载危险物品,应防止危险物外溢。人员应尽可能远离车辆。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除非情况紧急须作急救外,应等候救护人员到达后处理伤员。
有关事故的情况及资料,如车主姓名及地址、车牌号码、受损人员姓名及地址、事故原因和责任等,应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告,并尽速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人员伤亡或不涉及政府财物,可不必报警。如果仅涉及物件的轻微损坏,双方可自愿达成和解,但须立字据为证;未达成和解者,应报警务处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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