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75页(963字)
小贩任意在街头摆卖,曾成为香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为此,香港政府从加强工商管理,合理安排摊贩出路出发而进行的一些管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摊贩影响市容交通的问题。
在香港,小贩经营须领取牌照。发牌的职能部门为市政局,“新界”区则由区域市政署发牌。
领取牌照需提出申请。在市区,申请人须满18岁。
牌照分三类:①固定摊位牌照;②流动摊位牌照(现已不发);③临时小贩牌照。临时牌照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其他牌照有效期不超过1年。
领有固定摊位牌照者应在其分配的固定摊档经营。一般有“小贩认可区”,或者规定的街道,这些街道被辟为贩卖市场,不准车辆使用。
持有流动小贩牌照者,只可在“小贩认可区”从事贩卖活动,如牌照批准在其他适当地方经营的,如雪粒小贩、流动车等,临时小贩牌照持有者只能根据摊位牌照内的规定进行贩卖。
小贩经营须注意的规例大致如下:
如果领牌人离开香港或欲离开香港超过8天,或丧失能力,可向当局申请委派1名代理人,代理人与领牌人负有同样责任,而且只可委托6个月。固定摊位的领牌人可雇用助手,但领牌人需在场。流动摊贩则不可雇用助手。领牌人对其助手的经营行为负责。牌照不可转让或涂改,经营时需携带并展示,以备当局有关人员查验。持牌人不得在规定的认可区之外经营,固定摊位的持牌人只可在固定摊位经营。持牌人应服从地方管理当局对固定摊位的管理,如对经营的货品及供应服务的规定、经营的时间、摊位的安排和搬迁等。
在香港,下列情况被视为违法,小贩的设施或货物将因违法行为被充公:①无牌贩卖;②持牌人在指定的小贩认可区以外地方进行贩卖;③在只限于另一类持牌人贩卖的地区贩卖;④流动小贩在其牌照批准的以外地区进行贩卖;⑤没有牌照而在固定摊位贩卖;⑥固定摊位小贩在其他地方贩卖;货物放在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