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丢失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2页(214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96条有关船只丢失等的登记规定:(1)如果渔船丢失、毁坏永远不能使用,其船主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向该船只登记港口的登记员如实报告,船只登记证连同报告一起上交。登记员应立即将其记入渔船登记簿中,并据此可以认为登记簿上与该船有关的条目失效,但不包括那些未赎回抵押的有关的登记条目。(2)如果船主没有遵守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对每次犯法应处以4000塔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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