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3页(558字)

主权国家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国际法律文件的两种形式。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间确定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意或约定。从主体上看,主要分为两个主体间的双边条约、多个主体间的多边条约和主体不确定的国际公约。从对象上看,条约主要涉及主体间的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合作事项。从内容都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共性上看,广义的条约有多种表现形式或名称,如公约、宪章、盟约、规约、草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议决书、备忘录、照会、联合宣言等;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命名的国际合意文件。重要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的最高行政当局间签订的政府合作的重要契约性文件。其重要性在于它规范主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间的权利与义务。从对象和内容等方面看,重要协定都与条约相仿,但在主体地位上、效力上和强制性上要低于条约。条约因其郑重性,故通常须由缔约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并互换批准书后方能生效;重要协定的生效程序如何则往往取决于各国的法律规定或惯例。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对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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