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2页(566字)

香港制定的成文法律。按照王室训令的规定,每个条例要冠以“本条例乃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的意见及得该局同意而制定”的字句,所有条例都有标题,下分条、款,注明次序。条例经立法局通过后,总督有权批准或拒绝批准,或留待王室批准,王室有驳回法律的绝对权力。香港立法时须遵循包含在王室的训令的规则、规例及指令。下列10种法案,总督不得以王室名义批准:领圣洗结婚人士离婚案;赠予总督土地、金钱、捐献或奖金案;影响香港货币案;设立银行公会,修订银行公会章程、权力或特权案;征收差额税案;包含有与王室承担之条约义务相违之条款案;干扰英国陆、海、空三军纪律及控制案;损害王室特权、居住在香港以外的英国臣民的权利及财产,以及损害联合王国及其属土贸易与航运案;对非欧洲出生或非欧洲血统人士实施禁令或限制,而对欧洲出生或欧洲血统人士则不受禁令或限制案;包含有王室曾经拒绝或不批准的条款案。1997年7月1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律仍然称为条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以外,予以保留。这样,大部分条例仍将保留,新的条例将由立法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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