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9页(242字)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上一篇:国家机构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