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入息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2页(680字)

个人入息课税并不是一种税项,而是纳税人选择适用减轻税款负担的申报方式。前述四项直接税,除了薪俸税按累进税率计征,并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其余三项直接税均按累进税率计征,并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其余三项直接税均按标准税率计征,且没有规定个人免税额。如果对总收入一次性征收,并减去个人及家属的免税额,其实际税负往往会低于分别征税税负的总和。《税务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可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即可选择四项直接税规定纳税,也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规定纳税。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条件如下:

(1)纳税人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符合条件的临时居民。临时居民是指在选择该税的课税年度内在港居住满180天者,或在两个连续课税年度里在港居住至少满300天者;

(2)纳税人须年满18岁,如果是女士,必须是未婚、离婚、分居且不能复合的情况;

(3)在该课税年度终结2年内,或在该课税年度内的应课税收益(薪俸入息、物业收入、利息、经营利润)评税后1个月内申请。

申请该税,如果符合下述情况,可以减免税务负担:

纳税人在禁课税年度内可享有的各项免税额的总和,数值大于他在该年度的应课薪俸税总和;纳税人申请该税,可将一项生意上亏本的数额减去其他生意上的利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