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契约的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9页(810字)

雇佣契约可以因雇员提出辞职或雇主决定解雇雇员而终止。

提出终止雇佣契约的通知期限应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契约没有规定通知期限者,应在终止前1个月通知;若契约订有通知期限条款,按约定的期限通知或最迟不得少于7日前通知。任何一方若不遵守规定的通知期限而终止契约关系,则须支付一笔款项与对方,作为补偿(称为代通知金),其数额相当于通知期限内的工资。

如果一方已向对方通知了辞职或解雇期限,双方又协议商定,同意雇员在期限前提早离职,应立下字据,声明雇员放弃继续工作到通知期满前的权利。条例还规定,雇主不得剋扣雇员在离职前已赚得的薪金及津贴。

1.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无须预先通知或以工资代替通知而终止雇佣关系:

(1)雇员故意违背合法、合理的命令;

(2)雇员行为不检,未尽忠职守;

(3)雇员有舞弊、欺诈、讹骗行为;

(4)雇员经常疏忽职守,致使雇主遭受严重损失。

2.在下列情况下,雇员可以无须预先通知或以款项代替通知而终止雇佣关系:

(1)雇员有理由恐惧会遭受暴力或疾病的危险;

(2)受到雇主的苛待;

(3)雇主严重违约,如拖延支付薪金、随意剋扣薪金等;

(4)根据习惯法适用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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