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4页(1341字)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形式以及实施这些步骤与方式的顺序和时限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它是行政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完成,程序合理、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行政活动的效率与公正,因此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以来,经过20年代和40年代中期两次行政程序立法浪潮,行政程序法呈现出“法典化”趋势,在行政法中占有愈益重要的地位,国外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主要就是行政程序法”(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作为行政程序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程序,主要有以下特征:①连续性。行政程序的各具体步骤按一定顺序有机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连续的过程,引导整个行政活动。②时间性。行政程序的各个步骤及全过程均有比较明确的时限规定,实施各步骤的时间上先后顺序不能颠倒。③具体性。行政程序都是可具体操作的,从而表现为明确、具体的方式、步骤等。现代行政程序作为引导行政活动过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具有以下重要作用:①提高行政活动效率。行政程序使行政活动过程规范化、科学化,从而降低行政活动过程的成本;使行政活动过程民主化而减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摩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提高行政效率。②保障相对人权益,促使行政活动公正进行。行政程序的一系列规则可以限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专断或疏忽、偏私,营造一个根据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对话、协商而作出行政决定的民主氛围,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不致被损害。③监督行政权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程序通过各种原则和规则规范行政权行使,确定违反程序规则的法律责任,从而对行政活动进行事先和事中监督,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从行政法较为发达的国家看,现代行政程序大都体现以下原则:①公开原则,即行政活动的规则、条件、标准和过程等公开,以便于相对方参与和监督;②公平原则,即保证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对所有程序参加者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③公正原则,即防止和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以权谋私,为本部门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侵害相对方权益;④效率原则,即行政程序的设计和规定应有利于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由于行政活动的多样性,行政程序有很多种类,行政法学对行政程序一般作下述分类:①以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或涉及行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将之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②以行政程序适用范围为标准,将之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及外部行政程序;③以行政程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展开的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将之分为事先程序、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④以行政程序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将之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等。行政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即表现为法定程序。我国目前尚未对整个行政程序作出一般的、统一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某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有些行政行为目前则还无法定程序,其行为实施采用何种程序主要由行政主体自行裁量决定。这种情况不利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准确和效率,因而有必要尽快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组织有关学者专家,探讨和研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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