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3页(508字)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对特定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机关和专门的裁决机构。行政裁决机构的裁决权来源于相应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不是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机构有以下两类:①只裁决民事纠纷的普通行政机关,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某些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由于某些民事纠纷与行政机关的主管业务有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有利于纠纷及时、合理地解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故法律赋予相应行政机关对该类纠纷以裁决权;②既裁决民事纠纷又裁决行政争议的专门行政裁决机构,即由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行使特定争议案件裁决职能的机构。我国目前这类专门机构极少,主要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专门行政裁决机构由专门的法律特别授权设定,专司行政裁决职能,无一般的行政管理权,裁决的程序比较严格、正式。专门行政裁决机构相对于相应行政机关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实行委员会制,成员一般是有关方面专家,可由相应行政机关首长任命,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免。其有权相对独立地依法处理案件,裁决争议,不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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