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有机废物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5页(304字)
比利时《1969年1月24日皇家法令》规定,有机废弃物处理由地区负责,如果可行的话,有的地方由该地区的团体和联合会负责。但是,法律规定由农业大臣拟订进行场地净化的条件和方法,特别是综合设施和经特别批准处理厨房和有机废弃物的设施的条件和方法。法令对污水处理场,净化包括消毒、消灭昆虫、老鼠和传染病媒介、起传染媒介或寄生媒介作用的寄生物宿主作出规定。还规定,处理这些废弃物的设施由地区承担35%的基建费用(65%由主管部门补助)和100%的经营管理费用。《1960年12月31日皇家法令》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由地区服务机构进行垃圾的收集工作,严禁清道工人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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