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层
书籍: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57页(737字)
第三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理层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勤勉地行使职权,不应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三十七条 经理层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保险中介机构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经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经理层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 经理层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当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条 经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经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董事会、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经理层应当注重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专业化、规范化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经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保险中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保监会对新任经理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同级调整的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理层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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