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权益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0页(574字)
1950年8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森林管理暂行条例》,共5章19条。主要规定:(1)林权的确定。本省境内的天然大山林,全部收归政府管理经营。私有的山林互相毗连或愿在荒山、河滩、沙荒造林的,在双方自愿原则下可合作经营。经确定林权的私有林、合作林,均由政府发给山林所有证,他人不得侵犯。(2)保护。林区所在村庄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林业委员会;自然村组织林业小组。凡国有森林一律不准机关、部队、商民等入山砍伐,如需用木材须请由林业专管机关统筹供应。有保安作用的森林、与名胜古迹有关的森林、可供天然播种及收集树籽的母树,不论公有私有一律不准砍伐。凡新植林区不论公有私有一律禁封,严禁放牧与打柴草。无论公私山林不得伐木垦荒。林区居民伐用公有林木时,须先经林业机关批准。木材出山须由林业机关查验并加盖斧印。(3)奖励与惩罚。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一律免征土地税。奖励合作造林,凡合作造林的,有取得公有荒山荒地的优先权,有困难的可请由林业机关给予适当帮助。凡违犯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惩处;偷砍树木或损害树木的,初犯者木材没收,再犯者除没收木材外,并科以一至三倍罚金,屡犯者送司法机关惩处。严禁包山砍伐,违者将山林与木材一律没收,并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在不抵触本条例原则下,县村可自订护林办法或护林公约。
上一篇:河南省林木保护奖励立法
下一篇:山西省林权申请登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