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素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20页(564字)

香港的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厂及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硫。这是一种可以令人窒息的酸性气体,产生于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全港的二氧化硫日排放量为600公吨,其他废气一氧化碳的排放量为200公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00公吨,这些气体对人体的健康均有影响。

1983年生效的《空气管制条例》,对于改善和管制空气质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有关空气质素的管制主要有:

立法管制及输入氯氩碳和稀以保护臭氧层;

统一空气质素指标、建立空气质素监察网;

工业生产采用低硫磺量燃油;

汽车使用低铅量汽油和安装减废气仪器等。

《空气管制》具体由劳工处负责执行。劳工处空气污染管制科执行有关条例及附属规例,管制从火炉、引擎、烘炉及工业设备排放出的废气。执法人员有责任定期巡视工业厂房,检查有关设施,按法定要求对有关部门及企业提出改进措施。管制柴油车辆喷放的过量黑烟的工作,由警方及运输署依照《道路交通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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