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的公告送达、答辩和上诉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10页(349字)

有关香港地区当事人的诉讼文书的公告送达的期限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香港地区的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香港地区当事人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期限为: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香港地区当事人向第二审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从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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