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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有哪些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44页(589字)

在民法理论上,曾经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法律行为作了各种各样的分类。例如,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和有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等等。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这种行为无须征得他方同意。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又称为合同行为,合同制度中所研究的都是这种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履行某种义务时,不要求他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赠与、无息借贷等。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履行某种义务时,有权要求他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买卖、承揽等。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他方承诺即告成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随之产生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合同均成立于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交付实物才算成立的法律行为,所以亦称要物法律行为。例如借贷合同只能成立于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交付借用人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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