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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2页(648字)

按法律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是指提供出来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真象的一切客观事实。有的是证明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肯定或者否定,有的是证明争议的性质、范围或权利、义务的大小。提出证据,利用证据,认定证据都是一种手段,为了证明什么问题或用以解决什么问题才是使用证据的目的。上述七种证据中,根据其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又可以根据其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较之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具有更大的可靠性,更具有证明的说服力和效力。因此在处理民事诉讼中要十分重视原始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直接证据的收集,并应当尽可能地使用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不是说不要或不用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证据一定要符合客观事实,要有真实性,才有可靠性。如果是失实的证据,再多也不具有使用价值,缺乏证明问题的可靠性和效力。所以如何辨别是非,辨明真伪,判断证据的可靠程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有的人患精神病或有某些生理缺陷,或年幼无知,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等等,这些人提供的情况和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不能作为法律上处理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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