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法庭调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8页(1022字)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环节。调查就是审判人员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第三人、证人调查核对案件争议的事实经过。
法律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5)宣读勘验笔录。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先由审判员报告案情,简要说明原告起诉的要求和理由,被告答辩的内容和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症结所在。接着,便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当事人既可以补充审判人员的说明,也可以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请求,或者是向对方答辩。审判人员认为不清楚的情节,还可继续询问当事人。接下来再分别讯问证人、鉴定人,审查书证、物证。讯问、审查的顺序一般都从具体案情出发,有的还事先准备好庭审调查提纲,事前作好周密准备。讯问证人时,先让证人自己陈述,然后再由审判人员提问,由证人予以回答。在得到审判长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询问证人。如果出庭的有几个证人,则要分别讯问。如果不同证人的陈述互有矛盾,可以采用互相映证、对质的方式询问。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实地调查询问证人的笔录,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讯问证人的笔录等旁证材料,都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当事人也还可以提出不同意见。讯问鉴定人时,应当先让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书,然后作必要的解释。审判人员可以提出问题让鉴定人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当事人经审判长允许,也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如果有几个鉴定人而他们的意见又不一致时,或审判人员认为鉴定意见还有某些问题时,可以让鉴定人重新进行鉴定,或另外指定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也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有此必要,则由人民法院决定。一切书证都必须在法庭宣读,但如果内容上有重复,也可以只宣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让书证提出入作说明的,可以向他提出问题,要求作出解释。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书证的真伪等问题发问或陈述自己的意见。法庭调查时,对凡能提到法庭上来的物证,都应当一一加以验证,辨明真伪,并可让提供物证的人作出说明。对无法到庭的物证,应就地进行勘验,并在法庭上宣读勘验记录。法庭调查在弄清案情事实真象的基础上,即可基本结束法庭调查阶段,从而转入法庭辩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