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庭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7页(940字)
任何诉讼,一经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的原则(或制度)。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个人私生活及双方感情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利,而且有时因公开审理,有群众旁听,伤害了当事人的情面和自尊,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或夫妻关系的重新和好,所以,以不公开为宜。
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市理。这是深入群众办案,方便群众的极好措施,行之有效,并深受群众欢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
既然公开审理就要保证群众有可能来参加,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规定,法庭纪律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出庭的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2)出庭的当事人、第三人、法庭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法庭秩序。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喧哗、吵闹;(3)旁听公开审判的人员,不能随意走动,不得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非经允许,不得摄影、录象、录音。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表明不申请回避,则审理活动即可开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