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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13页(544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通常是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向有关单位表示放弃继承。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待。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对待。

因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就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如果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如子女全在外地工作,都不知道父或母已病故),或者被继承人死亡而未能通知继承人的(如地址不明,无法通知等情况),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既然有人负责通知,在远地的继承人就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对个人是否继承、是否愿意接受遗赠作出明确而慎重的表示。

暂时保存遗产的人,在其他继承人尚未作出表示前,必须对遗产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如果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尚未明确表示放弃时,遗产保存人就抢先将遗产据为己有,或采取霸占、侵吞、转移、损坏等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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