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婚姻自由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67页(1414字)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关系是以男女双方思想相通、感情相投为基础的。思想感情越坚实,婚姻关系也就相应地越巩固。婚姻是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一生的共同生活,因此,一定要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地处理。国家禁止对婚姻的强迫包办。旧社会的封建婚姻,依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由父母作主就成亲了,结果不少男女青年对婚姻并不感到美满、幸福,甚至有的抱恨终生,有的还酿出自杀、凶杀的悲剧来。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封建包办的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由,由结婚的男女双方自主自愿,绝大多数青年建立了自由、和睦、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然而,封建婚姻制度的流毒和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或绝迹,在某些地方,在一些人头脑中这种流毒和影响仍然存在,现在还在起作用。十年动乱,造成的某些消极影响也还远未完全消除,污染和毒化了道德风尚,有些人旧思想,旧意识、旧作风又有所抬头。比如:(1)对子女的婚姻搞“门当户对”,横加干涉;(2)有些地方的农村借婚姻关系,以索取彩礼为名,大量索取财物,变相地推行买卖婚姻;(3)有的城市青年,追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借婚姻追求巨额的存款、高级消费品的享受或企图以攀亲来达到出国的目的等,都是妨碍实现婚姻自由原则的。其他尚有以换亲、拐骗、暴力等手段来撮合婚姻关系的,把婚姻当事人双方强拉在一起,把无情的冤家硬要撮合成共同生活的伴侣;或把感情深厚、海誓山盟的情侣强行拆散,棒打鸳鸯。要贯彻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就要同干涉婚姻自由的种种不良现象进行斗争。
还有一些青年人把婚姻自由理解为:“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谁也管不着。”必须指出,这种看法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精神毫无共同之处。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指在遵循党所制定的政策和国家颁布的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选择,自己作主,当事人双方自愿。决不意味着个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比如党对民族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互相通婚,如果有某些规定或限制,就应该自觉遵守,不能借口婚姻自由而超越或违反。假如因为婚姻纠纷影响了民族关系,就妨碍了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那是不允许的。婚姻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任何非法的干涉和限制,决不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婚姻关系持放任自流态度。任何人结婚或离婚,都必须严格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手续。否则,应视其违法情节的轻重,或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党、团组织加以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由人民司法机关给予依法制裁。有的人借口婚姻自由在婚姻问题上搞资产阶级自由化,那是不允许的。因此,一定要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精神实质,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那种把婚姻当儿戏,朝三暮四,在婚姻恋爱问题上杯水主义,轻率离婚的极不严肃的态度。
婚姻问题正因为是终身大事,所以一定要十分慎重。婚姻不仅影响个人幸福,还影响家庭的团结和睦,甚至影响到对下一代子女的教育、抚养等问题,所以青年人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听取父母、亲友、组织的“参谋”意见也是必要的,不要把善意的参考意见,当做对婚姻自由的妨碍和干涉,一定要划清这些问题的界限。当然,父母、亲友、组织、同志的意见,只能供当事人作选择、抉择时参考,而不能强迫其听从或执行,粗暴地横加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是为婚姻法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