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置革命残废军人?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1页(390字)
革命残废军人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伤致残,是有功于国家和人民的,对他们给予优待,把他们安置好,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应该的。这对于人民军队的建设,特别是鼓励军人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鼓舞部队士气,提高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后,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无论采取哪种安置办法,都要求把革命残废军人切实安置好,照顾好,充分体现出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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