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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是如何规定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过错责任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62页(442字)

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经济合同是保证国家计划执行的一个重要工具。经济合同是以计划为依据订立的,尤其是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因此,如果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任意变更计划或指挥不当,而造成下级单位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根据过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追究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责任。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其程序是,应当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对下级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采取赔偿损失、调整计划、核减上缴利润等多种方式,以弥补下级单位的经济损失。此外,还要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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