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135页(766字)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的重要着作。1762年4月出版于阿姆斯特丹。共4卷。第1卷论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状态的过渡以及社会契约的根本条件;第2卷论述立法;第3卷论述政府形式;第4卷除继续上卷论题外,论述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该书包含了作者的全部政治学说的积极内容。作者认为,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力,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强力不能成为政治结合的合法基础,只有基于人民自由意志订立的社会契约,才能成为国家和法的合法根据。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在订立契约时,人人无保留地将自身及其全部与政治结合体有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并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导,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条件是人人无例外地遵守契约。
作者反对三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三权分立说是不能成立的。在他看来,在按契约建立的国家中,人民不可转让地握有主权即立法权,司法、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卢梭还认为,法律是公意,即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还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
卢梭的上述思想,其前提则是所谓“自然状态”和“自然人”的理论,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它的矛头直指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在当时是进步的,并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