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275页(770字)
现代西方宗教哲学流派之一。19世纪末形成于美国,创始人是美国哲学家鲍恩。主要代表有弗卢埃林、布赖特曼、霍金等人。20世纪30年代出现于法国,奠基人是穆尼埃,英、德、瑞士也有其代表。人格主义一词出自拉丁文,意为个人、人格。基督教神学家往往从人的道德价值和尊严、人的实在性的意义上使用“人格”一词。人格主义就是在神学家所使用的人格意义上建立自己哲学的。人格主义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最早出现在歌德等人的着作中。鲍恩1908年出版的《人格主义》一书对他所建立的哲学理论作了系统的论证和总结,并命名为人格主义。人格主义一般分为美国的人格主义,它侧重从科学和宗教的关系讨论问题;法国的人格主义,它侧重从社会政治问题讨论人格,企图把人格主义当作一种主张社会改造的哲学。各种人格主义的共同之处是:第一,一般不强调自己理论的独特性,承认它是旧的思维方式的新名称。不仅公开申明其思想来源于基督教教义以及莱布尼茨、巴克莱、康德等人的学说,而且与现代哲学中绝对唯心主义、实用主义和柏格森等人的哲学有密切联系。第二,他们认为人的自我、人格是首要的存在。整个世界都因与人格相关而获得意义;人格是精神的、有目的、具有自我创造和自我控制力量的自由意志;人的认识是由人格内在决定的,只能凭借人格的心去经验即直觉。第三,他们认为,每一人格虽是独立自主的,但都是有限的,必须有一个无限的宇宙人格,一个连续的创造者。上帝是每一有限人格的理想和归宿。人格又是一种道德实体,其内部存在着善与恶、美与丑等不同价值的冲突。这种冲突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根源。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要调节人格内部冲突,促进人的自我修养和道德再生,这就必须信仰上帝。他们认为,随着现代科技发展,个人主动精神不断被限制,于是人格丧失了,因此必须以宗教的名义维护人格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