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标准与证实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346页(887字)

关于意义标准的问题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核心问题。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哲学不是一种知识的体系,而是一种活动,即“确定或发现命题意义的活动”。什么样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呢?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凡是有真假值的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反之则是无意义的,因为一个没有真假值的命题对于增进人们的知识不能提供任何帮助。因此,所谓意义标准,就是确定一个命题是否有真假值的标准。根据他们的观点,一切有意义的命题可以分为两类,即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因为前者可以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确定其真假,后者可以用经验证实的方法确定其真假。

逻辑实证主义把确定综合命题,即经验科学命题有无意义的标准称为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他们认为,一切经验科学命题的真假最终都取决于能否用经验予以证实或否证,所以,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就是证实原则。石里克说:“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在具体贯彻这一原则时,逻辑实证主义提出了各种方法。例如卡尔纳普提出的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所谓直接证实,就是将待证实的命题和当下的经验作比较。任何一个对于当前的知觉有所断定的命题(如“这朵花是红的”等),都可以通过我们当下的感觉直接予以证实。对于一个不能用当下知觉直接证实的命题,只能采用间接证实的方法,即只能通过直接证实那些从待证实的命题以及其它已经证实了的命题推导出来的命题予以证实。有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还提出用逻辑推导关系来确定一个命题的意义,即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关键是看能否从该命题逻辑地推导出一类可观察的命题。如韦斯曼提出的“强”可证实性标准的表达式和艾耶尔提出的“弱”可证实性标准的表达式。由于证实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困难重重,这一标准被越放越宽。此外,逻辑实证主义强调,可证实性是指“原则上”或“逻辑上”的可能性,而不是指“实践上”或“物理上”的可能性。

证实原则或“可证实性原则”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论原则,它既是判定科学命题有无意义的标准,同时也是区分科学和非科学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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