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广东经济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烟草工业手册》第1546页(4316字)
(一)环境保护
1.一般规定
(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好绿化和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设计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烟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炉渣、烟土粉尘、废纸、生活垃圾等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另做处理。噪声防治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不易控制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等减噪措施。在总平面及车间布置上,宜将噪声源集中,并避开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87)的有关规定。
(2)按照卷烟工艺规范控制在制品的含水率,防止烟叶的造碎与大量粉尘的产生。对于打叶、切丝、烘丝及卷烟工序,应配置必需的除尘设施,并确保排放空气含尘量符合卫生要求。
(3)设备噪声应作为设备比选的一个重要指标,产生噪声的车间,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10-4-13,详见GB 3095—92。
表10-4-13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注:①“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限值。
②“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③“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④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μm以下微粒。
⑤飘尘,系指10μm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⑥光化学氧化剂(()3),1h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3)工业企业有害物质排放标准,见表10-4-14。表中未列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表中所列数据,按平原地区,大气为中性状态,点源连续排放制订。间断排放者,若每天多次排放,其排放量按表中规定;若每天排放一次而时间又少于1h,则烟尘及生产性粉尘、二氧化物,氟化物等物质的排放量,可为表中规定的3倍。详见GBJ4-1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表10-4-14 工业企业有害物质排放标准
注:*系指局部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浓度。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SiO2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SiO2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见表10-4-15,详见GB8978-88。
表10-4-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职业安全卫生
1.一般规定
(1)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食堂宜采用连廊与生产厂房相连接。厂区内宜设置倒班宿舍。生产车间可设置休息吸烟室。宜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多尘环境进行浴室设计。
(2)宜根据卷烟生产特点设置全厂性的医务部门,特别要注意防治上呼吸道感染、眼疾及由噪声引起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应设妇女卫生室。宜设全厂性的幼托哺乳设施。幼托哺乳设施应设在远离烟尘、烟味发散或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影响的地方。
(3)应使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及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车间高空作业区应设操作和检修平台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4)生产车间内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2.生产车间(场所)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1)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0-4-16)。
表10-4-16 生产车间中有毒空气最高容许浓度
注:①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作工作地点。
②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应力求达到1mg/m3。
③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物性粉尘。
(2)噪声控制标准。
①我国工业企业暂定噪声卫生标准见表10-4-17
表10-4-17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②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见表10-4-18,详见GB12348-90。
表10-4-1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效声级 单位:dB(A)
注:1.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2.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见表10-4-19,详见GB3098-93,代替BG3096-82、GB11339-89。
表10-4-19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 单位:dB(A)
注:1.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A)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2.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4)国际标准组织噪声标准,见表10-4-20。
表10-4-20 国际标准组织噪声标准
注:国际标准组织噪声标准1964年和1971年进行了修订。
(5)噪声对人的影响程度。
①噪声与危害对应表,见表10-4-21。
表10-4-21 噪声危害对应表 单位:dB(A)
②几种常见环境的允许噪声值,见表10-4-22,10-4-23
表10-4-22 一般环境下允许噪声标准 单位:dB(A)
注:理想值是噪声无任何干扰,可作最高标准,极大值允许一定干扰和破坏
表10-4-23 语言交谈允许噪声标准 单位:dB(A)